【資料圖】
所謂信托(英文為“Trust"), “信” 即信任、忠實可靠,“托”即委托和囑托。“信”、 “托”兩字合起來就有“相信而托付”和“信任而委托”之義。“信”是“托”的前提。只有在了解對方的情況,認為其誠實可靠,又有條件可以托付,才有信托行為產生的可能,這是信托的一般含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盲之,信托是一種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
財產的一項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利用信托原理,一個人(委托人)在沒有能力或者不愿意親自管理財產的情況下,可將財產權轉移給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財產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與類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較,信托是一項更為有效的進行財產轉移與管理的制度設計,它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信托制度有利于長期規劃。信托存續具有連貫性。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產、辭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終止而終止,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因而更適合于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
2.信托制度運用較為靈活。這表現在以下方面: (1) 信托設立方式多樣化,可以采取信托合同、其他書面形式和遺囑等方式。(2)信托財產多元化,凡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物權還是債權,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3)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為各種目的而創設信托。(4)信托應用領城非常寬泛,信托品種繁多。
3.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方面,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在法律上,信托財產不屬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屬于受益人所有,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據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財產上的財產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委托人和受益人無權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但是,信托所產生的利益歸受益人享有。另一方面,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這使信托財產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債權人的追索,從而賦予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債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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